![]() |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热线: 执业证号: 地址: 工作时间:09:00 - 17:00 |
|
业务领域站内搜索联系我们 |
同居期间欠的钱,同居双方都应承担相关案例: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张先生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某小区10#楼3单元6层1号住宅楼1处。王女士与张先生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000.00元,上述借款已由双方偿还完毕。另外,双方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00元。 法院判决: 双方同居期间的债务10000.00元(赵某8000.00元、耿某2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理由: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王女士与张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双方同居期间的债务10000.00元(赵某8000.00元、耿某2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日趋频繁,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构成社会的小单元,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